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建设内容包括:
纯电动汽车持续研发能力,在已有研发机构基础上,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提升产品概念设计、试制试装、试验检测和整车运行状态监控等能力,研制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建设规模,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车用动力电池系统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