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股东在项目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股东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

主要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股权占比高于三分之一;

控股的现有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

主要法人股东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和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法人股东的,上两个年度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或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