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水利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部分通过项目法分配的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如下:
第六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水…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法定程序下达。财政部应当在上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于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第九条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项目,地方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开展项目建设的,可按照财预〔2015〕230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归垫。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