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