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如背书载有“价值在托收中”、“为托收用”、“委托代理”或任何其他词语,以表明单纯委托的声明,持票人得行使汇票上所有的一切权利,但只能以代理人资格背书。

在此情况下,承担责任的各当事人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以能对抗背书人者为限 。

由委托代理背书所载明的委托,不因委托人的死亡或成为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 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