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一编 汇票 第二章 背书 第十九条 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1930年) 第十九条 第一编 汇票 第二章 背书 第十九条 如背书载有“担保价值”、“抵押价值”,或任何其他抵押的声明,持票人得行使汇票上所有的一切权利,但只能以代理人资格背书。 承担责任的各当事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或前手持票人间的个人关系发生的抗辩 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在接受汇票时明知其行为有损于债务人者除外。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