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水闸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九条 汛期应根据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水闸防汛组织体系、防汛责任以及防汛工作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灾害的方案预案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 第四十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建… 第四十一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和有关规定,储备或代储必要防汛物资,建立防汛物资使用管理台账,明确防汛物资调运流程。 第四十二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对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试运行,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 第四十三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可能出现的险情,制定险情处置方案。会同或配合应急部门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根据预案落实… 第四十四条 影响水闸安全度汛的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改(扩)建等项目,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水闸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落实汛期岗位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水文、气象预报,特别是洪水预报情况,及时准确执行调度指令;加强检查监测,随时掌握工程状况,发…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