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运行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险情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