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质监人员实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