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二十条 质监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