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十九条 质监人员必须熟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按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行政执法证》的颁发和管理按交通部发布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