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十四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十四条 质监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