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十五条 质监机构应建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上级质监机构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者通报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