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质监机构和质监人员 第十三条 质监总站、质监站正职、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级工程技术职称;质监分站正职、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