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章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标准项目合同管理 第七十条 标准项目主编单位必须按合同和批准的工作大纲要求组织标准的编制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时,主编单位应向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 第七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项目合同及标准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十二条 标准的主编单位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见附件7)。 第七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暂停执行合同: 第七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执行情况报告”、遇重大问题没有报告导致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 第七十五条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暂停执行合同后,主编单位仍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项目不能完成的,除终止执行合同外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还将追缴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经… 第七十六条 标准项目编制工作各阶段形成的文件、成果和资料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传递、整理和保存: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