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章 标准项目合同管理 第七十三条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十三条 第十一章 标准项目合同管理 第七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暂停执行合同: 项目组织和执行不力; 人员配备不符合批准的工作大纲规定或主要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的; 拖延项目编制进度达6个月以上; 不可抗拒因素。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