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章 标准项目合同管理 第七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十五条 第十一章 标准项目合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暂停执行合同后,主编单位仍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项目不能完成的,除终止执行合同外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还将追缴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担水运工程标准项目的资格或根据相关法律按合同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