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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标准的复审

第四十五条 水运工程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修订、局部修订或废止。 第四十六条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第四十七条 标准的复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第四十八条 标准的复审结论应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主管部门确认,对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和废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文公告。 第四十九条 对复审确认为需做修订、局部修订的标准,应及时在项目库中反映。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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