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市场的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 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