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章 开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管理 第三节 增减运力管理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开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管理 第三节 增减运力管理 第十九条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运管理部门和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应当对批准增加和变更的运力,每半年汇总一次报交通运输部,其中长江、珠江水系各省批准的,同时抄送所在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