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章 开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管理 第三节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开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管理 第三节 增减运力管理 第十七条 水运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减运力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应当申报下列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增加运力或者变更其经营范围,应当向规定的审批机关提交“增加运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并抄报单位所在地和航线到… 第十九条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运管理部门和长江、珠江、黑龙江航务(运)管理局,应当对批准增加和变更的运力,每半年汇总一次报交通运输部,其中长江、珠江水系各省批准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