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二章 开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管理 第二节 开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开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管理 第二节 开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签发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可收取工本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