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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开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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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 第四节

第二章 开业、增减运力和停业管理

第四节 停业管理

第二十条 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要求转户时,原户主应当按停业办理,新户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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