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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三节

第八章 运输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三节 行李事故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行李运送期间,发生行李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编制行李运输事故记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行李运输事故按其发生情况分为下列四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旅客对其托运行李发生事故要求赔偿时,应填写行李赔偿要求书。提出赔偿的时效为旅客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15天内,过期不能再要求赔偿。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运人从接到行李的赔偿要求书之日起,应在30天内答复赔偿要求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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