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八章 运输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节 旅客发生疾病、伤害或死亡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八章 运输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节 旅客发生疾病、伤害或死亡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旅客在船上发生病危、伤害、死亡或失踪的,客船填写的客运记录应详细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或特征,通讯地址及有关情况;准确记录事发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情况;如实报告客船所采取的措施及结果。 客运记录应取得两人以上的旁证;经过医生治疗的,应附有医生的“诊治记录”,并由旅客本人或同行人签字。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