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承运人从接到行李的赔偿要求书之日起,应在30天内答复赔偿要求人:

确定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负赔偿责任时,应当填发拒绝赔偿通知书,赔偿要求人提出的单证文件不予退还。

确定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时,应当填发承认赔偿通知书,赔偿要求人提出的单证文件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