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八章 运输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四节 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四节 第八章 运输发生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四节 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在本规则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因疾病、自杀、斗殴或犯罪行为而死亡或受伤者,以及非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的失踪者,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旅客的行李有下列情况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行李运送期间,因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过失造成行李损坏的,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应负责整修,如损坏程度已失去原来使用价值,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一百四十五条 承运人或港口经营人对灭失的托运行李赔偿后,还应向旅客退还全部运杂费,并收回行李运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如发现索赔人有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等行为时,应追回多赔款额。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