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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代理业务

第一百零一条 承运人可以将售票及客运业务委托港口经营人或其他代理人办理。 第一百零二条 售票代理的范围:售票及其流量流向统计。 第一百零三条 客运业务代理范围: 第一百零四条 售票代理人和客运业务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权限内,以承运人的名义办理售票和客运有关业务,并按规定收取代理费,不得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向旅客收取其他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承运人和代理人确定代理事项后,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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