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水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