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他行使水行政许可权的组织。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