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