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六条 大坝中心具体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并且提出注册检查意见,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向电力企业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二十八条 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乙级、丙级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九条 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