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通过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安全等级评定为正常坝的,根据管理实绩考核结果,颁发甲级注册登记证或者乙级注册登记证;

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管理实绩考核结果满足要求的,颁发丙级注册登记证;

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在完成除险加固后颁发相应注册登记证。

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在大坝中心登记备案,并且限期完成大坝安全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