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2019年)

发布机关 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强化问题警示作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提高水利行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制…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定飞检”系指由水利部部领导带队对水利行业实施的监督检查。特定飞检采取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 第三条 特定飞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水利行业实施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管理薄弱、工作协调难度大或存在较多敏感性、复杂性、重大性问题的领…

第二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四条 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认定为典型问题,被检查单位可现场或在24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 第五条 水利部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 第六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第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第八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第九条 根据每次特定飞检发现问题的数量,按责任追究标准(附件1、附件2)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条 特定飞检现场发现推诿、隐瞒、造假、阻碍、拒绝等恶劣行为,由水利部部领导现场实施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即时责任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从重责任追究,直至提… 第十一条 由水利部实施水利行业内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中国水利部网站”公示6个月。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特定飞检发现问题后,水利部下发“典型问题整改通知”,提出即时整改要求;对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水利行业改革推进和发展、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产…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照“典型问题整改通知”要求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水利部。 第十四条 水利部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要全面排查,汲取教训,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被检查单位管辖范围内重复发生的同类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标准 2. 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