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三章 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特定飞检发现问题后,水利部下发“典型问题整改通知”,提出即时整改要求;对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水利行业改革推进和发展、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产…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照“典型问题整改通知”要求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并将整改结果上报水利部。 第十四条 水利部或责成流域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未按规定时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对特定飞检发现的问题要全面排查,汲取教训,杜绝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对被检查单位管辖范围内重复发生的同类问题实施从重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标准 2. 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