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且连续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享受以下一项或多项激励或褒扬措施:

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可优先或加快办理、“容缺受理”或简化程序;

在招标过程中,可在评分标准中予以加分鼓励,可给予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工程预付款比例等优惠;

在资质管理中,可提供“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在日常监管中,可简化监管事项,适度减少检查频次;

在评比表彰中,可优先考虑,可设置加分项;

在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可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选择;

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可设置加分项;

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中,可作为重要依据;

在各级监管平台和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中,可树立诚信典型,并大力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