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信用评价等工作中,积极应用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