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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社会团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状况良好且连续3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可享受以下一项或多项激励或褒扬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惩戒措施,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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