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采取以下严格监管措施:

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中进行重点审查;

在资质管理中,限制享受“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

在招标过程中,可提高保证金比例、降低工程预付款比例等;

在日常监管中,适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在评比表彰、政策试点、项目示范、行业创新等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