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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黑名单”对象的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黑名单”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 第二十九条 “黑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至3年。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2年。在公开期限内列入“黑名单”2次及以上的,公开期限为长期。 第三十条 “黑名单”公开的基本内容: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姓名、资格证号、列入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日期、公开期限等。 第三十一条 “黑名单”公开期限结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公开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移出“黑名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被移出“黑名单”后,相关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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