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九条 “黑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认定之日起1至3年。在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限延长2年。在公开期限内列入“黑名单”2次及以上的,公开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