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黑名单”,是指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1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

“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满后仍不整改的。

存在以下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以及特别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

发生重大、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在单位公开信息、工程相关技术成果和工程建设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经处理后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或减少工程使用寿命的;

违反规定施工,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且拒不修复的;

被证实恶意制造工程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危害较大的。

存在以下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之一的:

不按合同约定,恶意拖欠承包人项目款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虚假信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

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等弄虚作假方式承揽业务的;

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营业范围承揽业务的;

操纵招标过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业务的;

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降低工程或设备质量的;

单位行贿、受贿,受到刑事处罚的;

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的;

参与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合同欺诈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虚构工程项目,套取资金的;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发生社会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存在以下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行为之一的:

发生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拒不执行仲裁、法院判决结果的。

被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列入“黑名单”,符合联合惩戒措施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黑名单”列入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