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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造价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造价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对水利工程造价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用监管,对水利工程造价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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