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并作出说明;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