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并作出说明;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