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四章 造价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造价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遵纪守法、诚信执业,并对其承担的造价业务负责。 水利造价工程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注册、执业并接受继续教育。水利工程造价文件应当由水利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