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用监管,对水利工程造价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