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摊销费。计入定价成本的无形资产摊销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无形资产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 第二十一条 材料费、修理费。按照保障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原则,根据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材料费和修理费用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监审期内每年固定资产原值期末… 第二十二条 大修理费。大修理费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数额较大的,可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供水经营者为事业单位的,可根据水利工程老化状况,按… 第二十三条 原水费。按照监审期间实际发生费用平均值计入定价成本。原水费明显过高的可以对提供原水的单位进行成本调查并予以核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薪酬。职工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实际值核定。政府有关部门对供水经营者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数值;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进… 第二十五条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按照保障水利工程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原则,根据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包含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和职… 第二十六条 其他运行维护费。根据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 第二十七条 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计算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