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职工薪酬。职工工资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实际值核定。政府有关部门对供水经营者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数值;政府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不超过统计部门统计的当地水利管理行业或相关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相应科目。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提比例不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