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大修理费。大修理费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数额较大的,可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供水经营者为事业单位的,可根据水利工程老化状况,按照不超过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固定资产原值的1.5%核定大修理费;对于老化比较严重、运营存在较大困难的水利工程,大修理费计提比例可以在不超过4%的范围内适当提高。

事业单位供水经营者计提大修理费的,应当单独设置账户归集并记录大修理相关支出情况。大修理费专款专用于工程修理维护;有用于其他用途的,大修理费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以往年度计提的大修理费也应当从定价成本中冲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