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核定。

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指履行必要审批手续购买、建设的与水利工程供水业务相关的资产,以及政府无偿划拨的供水业务相关资产,不包括供水经营者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及“三产”等与供水业务无关的资产。

固定资产原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实际投入使用的、不能提供固定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低于附件规定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附件规定的残值率核定。供水经营者实际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按实际折旧年限核定。已计提完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费用。